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试行)》的通知

发布于: 2016-12-30 00:00

湘建价〔2016〕237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发展装配式建筑,我厅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组织编制了《湖南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装配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标准》与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补充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配套使用。

  二、《装配式标准》的取费标准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我厅2015年12月24日印发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现浇剪力墙结构住宅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5〕191号)同时废止。

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造价管理总站。联系电话:0731―8558838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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