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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规定,现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相关规定调整补充如下:
一、鉴于劳保基金取消等政策调整,湘建价〔2014〕113号、湘建价〔2016〕72号文件所附的工程计价表格、工程费用标准全部作废,统一调整为本通知所附《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二、对湘建价〔2016〕72号文件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进行调整补充:
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综合税率由按6%调整为按16.93%除税。税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为不超过清单项目总造价的3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与湘建价〔2016〕134号文件配套执行。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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